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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保洁员工作期间晕倒后死亡 法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jdb电子平台

时间:2025-05-01 02:26:02 作者:admin 点击:

  jdb电子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获得救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因68岁保洁员晕倒在工作岗位上后死亡引发的纠纷jdb电子平台,最终认定当事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10月,68岁的李大刚(化名)受雇于某公司,并以公司雇员的身份在一家超市从事保洁服务工作。2020年1月1日14时左右,李大刚在工作期间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梗死。次日,李大刚经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3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大刚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视同工伤。

  此后,李大刚的母亲马某、李大刚的妻子蒋某、李大刚的儿子小李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90万元;从2020年1月起向蒋某按月支付抚恤金每月1440元,并支付应当由李大刚母亲马某享有的抚恤金5万元;超市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马某、蒋某jdb电子平台、小李不服,诉至通州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于2023年12月23日去世,法院通知马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其继承人均表示不继承马某在本案中可以获得的权益,亦不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主张蒋某和马某为农业户口,二人没有收入来源,靠子女赡养。

  本案前,法院已判决某超市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公司曾以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李大刚视同工伤的认定,该案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庭审中,公司依然不认可工伤认定,但未就其主张举证证明。公司和超市均否认马某和蒋某没有收入来源,但均未就此举证证明。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生效判决确认jdb电子平台,公司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超市将保洁服务事宜外包给公司完成,李大刚事发当天提供保洁服务的行为属于履行其与公司之间雇佣合同的行为。李大刚与超市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且超市已承担了对李大刚的侵权责任,故对于原告关于由超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李大刚死亡前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李大刚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作岗位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受伤害经认定视同工伤jdb电子平台,即李大刚因工死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李大刚死亡时其母马某、其妻蒋某均年事已高,二人依靠李大刚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jdb电子平台,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原告主张不超过法院核算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90万元,2020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5万元,自2020年2月起,按每月144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蒋某供养亲属抚恤金,至蒋某丧失取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时止。

  原告与公司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李大刚系务工农民,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符合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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